无故辱骂 肆意骚扰?法院:人格权侵害禁令,保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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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辱骂 肆意骚扰?法院:人格权侵害禁令,保护你!

2024-07-15 11: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当被他人

以泄露隐私视频相威胁

在公开场合

多次被人无故辱骂

……

如何摆脱这些正在实施

或者即将实施的侵害行为呢?

近日

《中国妇女报》

聚焦西安市雁塔区法院

发出的一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我们一起去看看~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法为申请人签发全省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被申请人到申请人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实施谩骂、骚扰行为。

案件回顾

原告小丽与被告小红的家人系同事关系,被告小红因家人工作原因多次采取侮辱性语言对原告小丽进行公开贬损、谩骂。小红的家人向小丽多次表达歉意,但是表示无法有效约束小红。

小丽无奈只能报警,公安民警制止小红不法行为不久后,小红又前往小丽工作单位对其进行公开谩骂,小丽不堪其扰,诉至雁塔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小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小红仍前往原告小丽工作单位对进行辱骂,小丽表示因小红无休止不定期骚扰其正常工作,导致其精神紧张,无法正常生活,向雁塔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被告小红前往原告单位对其进行辱骂、骚扰。

雁塔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自然人享有人格权及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利益。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本案中,小红多次采取侮辱性语言对小丽进行公开贬损、谩骂,根据小丽提交的证据,小红仍存在极大概率实施侵害行为,若不采取禁令措施,放任其继续在公开场合实施针对小丽的谩骂、骚扰行为,会造成小丽的精神损害进一步扩大,具有现实紧迫性,故本次申请符合人格权行为禁令的法定条件,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小红到申请人小丽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小丽实施谩骂、骚扰行为。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法官说法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可以看出,传统的人格权保护方式包括事先的预防措施及事后的救济措施。另外,考虑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可能存在紧急情形,而诉讼过程需要时间,此时若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行为继续,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民法典首次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

女性朋友在哪些情况下

可以申请禁令?

家庭成员存在殴打、暴力威胁其他成员的情形;前男友以公开热恋期间的亲密隐私视频照片相威胁;商业竞争对手故意捏造虚假事实在互联网公开场合散布谣言恶意诋毁另一方等。

以上通过侵害健康权

泄露隐私

公开贬损人格等情形

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均可以申请禁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人格权禁令的条件包括:(一)现实紧迫性,即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二)损失不可弥补性,即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损害后果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三)行为侵害性,即申请人具有较大的胜诉可能性;(四)举证的高度可能性,即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相关侵害行为。

本案中,被告小红采取侮辱性语言对原告小丽进行贬损、辱骂,在公安民警制止、明确知晓原告提起诉讼等情形下,小红仍多次前往原告的工作单位公开对其进行辱骂、骚扰,影响恶劣。

原告小丽在本案中申请禁令具有现实紧迫性。若放任小红公开骚扰辱骂小丽,则可能对小丽的名誉、精神造成损害,损害结果一旦发生,很难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进行完全弥补,故本案的损害具有不可弥补性。

被告小红实施的多次辱骂行为侵犯了原告小丽的人格权,行为具有侵害性。小丽提交了报警记录、短信记录、微信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明小红仍存在极大概率实施侵害行为,举证达到了高度可能性标准。

据此,小丽本次申请符合人格权行为禁令的法定条件。小红和其家人应当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正确、理智对待家庭成员与社会人员的人际关系,将家庭矛盾作为侵害他人人格权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治时代需要守住法律的底线,依靠人格攻击,损毁对方形象的做法是行不通的,每个民事主体都应规范自身行为。任何人没有按个人好恶损害他人的自由。尊重他人人格,也是对自我人格的尊重。

(来自:陕西高院)

原标题:《无故辱骂 肆意骚扰?法院:人格权侵害禁令,保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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